韶关市林业局关于严格执行《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业局,各市、县属国有林场,市国有林场管理处: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场的管理办法》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规范市属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现将《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林规〔2018〕2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场的管理办法》是国有林场管理和国有林场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和各市属国有林场要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工作,同时负责本级直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国有林场管理的具体工作;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二、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
各国有林场要认真组织国有林场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场的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介,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场的管理办法》宣传活动,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教育国有林场干部职工和林场周边社区的广大群众遵守各项有关规定,确保依法依规保护国有林场国有资产安全。
三、建立完善各项制度,激发国有林场发展活力
各国有林场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独立经济核算。国有林场不得以其经营的林地、林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消耗性林木资产和生产性林木资产作为投资或抵押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天然林和公益林按规定不得抵资、抵债和抵押。
四、严格控制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按照《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场的管理办法》对国有林场的林地和权属的规定,未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的权属和用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因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并按约定支付其他补偿。禁止在国有林场进行开垦,严禁在国有林场进行采石、采砂、取土等行为,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在国有林场进行采石、采砂、取土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五、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全面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各国有林场要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期森林经营方案,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省林业厅备案。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新技术,加强中幼林抚育力度,大力发展珍贵乡土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国家战略储备林,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国有林场应当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为核心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林木采伐必须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加强森林资源、林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韶关市林业局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