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指南

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2、申请者应具有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准许证明等能证明所申请运输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合法的相关文件。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材料: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运输目的文件材料,包括运输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运输方式、责任人等;
4、商业性运输的,提交交易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运输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5、证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联系方式:
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咨询电话:0751-8221462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运输、携带、邮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申领运输证。出县境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省境的,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3、《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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