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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使用(含临时使用)林地许可指南

来源:本网发表日期:2015-08-05 00:00:00

                          办理使用(含临时使用)林地许可指南

申请条件:
用地单位须占用、征用林地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审批材料: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被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材料;
5、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1、2项规定的材料;
6、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收费标准:
收  费
标  准
费用名称
费用金额
收  费
方  式
收费依据
收  费
对  象
收  费
环  节
备注
森林植被恢复费
2-10元/平方米
银行转帐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文件(财综[2002]73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局文件(粤财综[2003]18号)
申请人
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预交。
如省林业局最终审核不批准,如数退还。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联系方式:
    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咨询电话:07518885208

    投诉电话:07518885315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