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与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和公开一致原则、权利平衡原则和严格审查原则。
二、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提请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予发布。
三、对于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并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交叉的重要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报请市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后方能对外发布。
四、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信息发布前,应当与其进行沟通、协调和确认,保证不同机关发布的同一事项信息内容保持一致性。
五、本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知情权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七、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林业局或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八、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